法律解答:若公司搬迁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且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公司应向员工支付经济补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第四十七条规定了经济补偿的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公司搬迁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若影响劳动合同履行且无法协商变更,公司需支付补偿。权利义务:公司有支付补偿义务,员工有获得补偿权利。关键要件:搬迁影响劳动合同履行、双方未协商一致变更合同。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公司搬迁通知等。与公司协商:要求合理补偿,明确补偿标准和方式。协商不成可申请劳动仲裁:准备仲裁申请书、证据等材料,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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