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解答:劳动争议仲裁具有先行调解原则、一裁终局原则等特殊原则。2.法律依据:先行调解原则: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一裁终局原则:该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适用一裁终局的情形,如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3.核心分析:先行调解原则:目的在于快速、平和地解决劳动争议,节省当事人时间和精力,减少对抗性。仲裁庭有义务在裁决前进行调解,这是法定程序。一裁终局原则:提高争议解决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对于符合条件的案件,裁决作出即生效,用人单位不能再就同一纠纷向法院起诉,但劳动者对一裁终局的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实务建议:对于仲裁庭调解,当事人应积极配合,如实陈述情况和诉求,争取达成调解协议。符合一裁终局情形的案件,劳动者要注意十五日的起诉期限,及时行使权利。用人单位若认为裁决适用法律错误等可申请撤销裁决,但需提供证据证明存在法定撤销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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