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主要有以下原因:1. 工作性质决定:非全日制用工具有灵活性,其工作时间短、工作形式较为灵活。若约定试用期,会限制这种灵活性,不利于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的高效运作。2. 保护劳动者权益:非全日制劳动者往往是为了增加收入或利用业余时间工作,若约定试用期,可能导致其在试用期内收入不稳定,且可能因各种不合理理由被辞退,损害其权益。3. 法律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这是法律基于非全日制用工特点作出的强制性规定,保障了非全日制用工市场的规范有序。4. 体现公平原则:非全日制用工通常工作内容相对简单、工作时间有限,无需通过试用期来考察劳动者是否胜任工作,避免了用人单位利用试用期侵害劳动者权益,体现了公平公正。总之,法律禁止非全日制用工约定试用期,是为了更好地平衡双方利益,促进非全日制用工市场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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