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有以下情形:1. 提前通知解除: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这是赋予劳动者的预告解除权,目的是让劳动者有足够时间做好工作交接,避免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损失。2. 即时解除: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此规定保障了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存在严重过错时能及时摆脱不利处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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