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经济补偿标准: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例如,劳动者在单位工作3年,月工资5000元,那么经济补偿就是3×5000 = 15000元。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2. 月工资的确定: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如果劳动者的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比如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000元,劳动者月工资10000元,那么经济补偿标准按3000×3 = 9000元计算。3. 违法解除的赔偿金: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上述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例如,单位违法解除与劳动者的合同,劳动者工作4年,月工资4000元,正常经济补偿是4×4000 = 16000元,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则是16000×2 = 32000元。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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