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被辞退时劳动者享有知情权。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该条规定用人单位辞退劳动者时需提前通知,这体现了劳动者对于被辞退相关情况有知情权。核心分析用人单位有义务向劳动者说明辞退的原因依据等相关情况,保障劳动者知情权。这是基于劳动关系中双方地位平等以及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劳动者有权知晓自身权益受侵害的具体情况,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如判断辞退是否合法合规等。关键构成要件在于用人单位应及时准确地向劳动者传达辞退相关信息。实务建议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出具书面的辞退通知,明确辞退原因和时间等。若用人单位未履行告知义务,劳动者可通过与用人单位沟通协商,要求其说明情况。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履行告知义务。同时,劳动者自身也要注意留存与辞退相关的证据,如与用人单位沟通的记录等,以备后续维权使用。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