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 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连续工作满十年是判断的重要标准,旨在保护长期为用人单位服务的劳动者权益。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这是考虑到特殊历史背景下,对这类劳动者给予特殊保护。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此规定促使用人单位谨慎对待劳动合同的续订,保障劳动者的稳定就业。3.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是为了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签订劳动合同,规范用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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