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如果劳动者未提前30天申请离职就擅自离职,用人单位不能随意扣工资。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2. 但如果因劳动者未提前30天申请离职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比如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突然离职导致工作无法正常交接,影响了业务开展,产生了额外的招聘、培训新员工等费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相应的损失。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3. 用人单位要证明劳动者的离职行为造成了经济损失以及损失的具体数额。例如,用人单位需提供因劳动者离职导致的业务延误造成的合同违约赔偿凭证、额外招聘新员工的费用明细等相关证据。4.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未提前30天离职及工资扣除问题产生争议。劳动者可以通过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由劳动监察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工资;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并解决相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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