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期内单位辞退劳动者,通常有以下补偿情况:1. 合法辞退:若单位因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等合法理由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单位按第四十条规定辞退,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这种情况下单位需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2. 违法辞退:单位违法辞退劳动者,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经济补偿标准同上,即按劳动者工作年限计算月工资补偿,然后乘以二。 例如,劳动者工作3年,月工资5000元,合法辞退应补偿3×5000 = 15000元,违法辞退则需支付15000×2 = 30000元。 劳动者可通过与单位协商、申请劳动仲裁等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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