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调解有时间规定,具体如下:1. 申请调解时效: 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调解申请应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一年内提出。法律依据为《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2. 调解期限: 调解委员会调解劳动争议,应当自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到期未结束的,视为调解不成。这是为了促使调解程序高效进行,避免久拖不决。3. 特殊情况延长: 在规定的十五日期限内未结束调解的,如果有正当理由,可以适当延长调解期限,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比如因案件复杂、涉及多方利益协调等特殊情况。劳动调解的时间规定旨在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调解程序有序、高效开展,促使劳动争议能及时妥善解决。当事人应在规定时间内积极参与调解,遵循调解程序要求,以推动劳动纠纷的顺利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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