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不得终止劳动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1.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项,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健康权益,防止用人单位在此期间随意终止劳动合同,使劳动者失去应有的医疗保障和就业权益。2.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按照伤残等级不同,分别适用不同的规定。如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这是对工伤职工的特殊保护,确保其能持续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权益。3.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医疗期内劳动者需要时间进行治疗和康复,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劳动合同,以保障劳动者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医疗需求。4.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此为对女职工的特殊保护,避免其因生育等原因失去工作,保障其和胎儿、婴儿的生活及健康权益。5.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考虑到劳动者临近退休,再就业难度较大,给予其稳定的就业保障,防止用人单位在此期间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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