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发生劳动争议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有效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例如劳动者在知道用人单位拖欠其工资后应在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若期间向用人单位主张过权利时效中断重新计算。若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无法及时申请时效中止。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报酬发生争议不受一年时效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后则需在一年内申请。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规定旨在促使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劳动争议仲裁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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