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温费发放条件如下:1.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2. 高温津贴属于劳动报酬(工资)的组成部分,支付高温津贴并不影响用人单位按照正常标准发放工资。3. 正常出勤且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用人单位都应当发放高温津贴,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发放。4. 用人单位不得因高温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5.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情况以及高温津贴发放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做好书面记录,并至少保存二年。法律依据:《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七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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