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生效时间的规定如下一般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即双方签字或盖章完成时劳动合同生效。特殊情况如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合同生效条件如办理完入职手续、完成一定培训任务等则从约定条件成就时生效。例如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合同自劳动者通过试用期考核后生效若劳动者顺利通过试用期考核此时劳动合同生效。在确定劳动合同生效时间时关键证据包括劳动合同文本、入职手续办理记录、试用期考核结果等。优势在于劳动合同文本明确记载双方签字盖章情况入职手续办理记录能体现合同生效的相关前提条件是否达成。劣势可能在于对于一些口头约定的生效条件难以举证。缺失的关键证据可能是关于特殊生效条件的书面协议或明确的通知等。风险方面若对生效时间约定不明可能引发争议。策略上建议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明确约定生效时间及条件并以书面形式固定。发生纠纷时协商是首选成本低、灵活性高。若协商不成可通过劳动仲裁或诉讼解决需注意收集相关证据以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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