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公司清算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核心分析:1.公司章程规定事项导致清算,体现了公司自治原则,股东可事先约定公司解散情形。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体现股东对公司重大事项的决定权。3.行政机关吊销执照等属于行政处罚,公司需进行清算。4.司法解散是为保护小股东利益,防止大股东滥用权利。实务建议:1.若因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决议,应留存相关决议文件。2.被吊销执照等,需获取相关处罚决定书。3.申请司法解散,需准备好能证明公司经营困难及股东利益受损的证据,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