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劳动局(现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一定情况下能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法律依据: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经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核心分析:当用人单位存在无理抗拒监察、不按要求报送材料、拒不履行行政处理决定等情形且经责令改正仍不改正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有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这里明确了劳动局申请强制执行的条件和程序保障劳动监察的权威性和有效性。实务建议:首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明确用人单位的违法事实和应履行的义务。其次责令用人单位改正时要留存好相关证据。若用人单位拒不改正及时按照规定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并配合法院做好后续执行工作如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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