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2. 标准工时下,正常工作日加班一般每日不得超1小时,特殊原因每日不得超3小时,且每月累计加班不得超36小时。这是为保障劳动者休息权,避免过度劳累影响身心健康。3. 用人单位若违反此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并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劳动监察部门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用人单位进行查处,要求其改正违法行为,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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