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标准工时制是指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劳动法》第三十六条对此有明确规定。2.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这保障了劳动者的基本休息权,《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3. 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如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不定时工作制等,《劳动法》第三十九条规定。4. 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此为加班工资支付规定,《劳动法》第四十四条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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