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为保管的财物认定需综合多方面因素。首先存在委托保管的明确意思表示。比如双方有口头或书面约定一方将财物交付另一方保管。其次财物已实际交付。交付不仅包括现实的交付行为也涵盖基于信任关系的推定交付。再者保管人需有保管的实际行为。如将财物放置于特定保管场所、采取必要保管措施等。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一条规定保管人应当妥善保管保管物。当事人可以约定保管场所或者方法。除紧急情况或者为维护寄存人利益外不得擅自改变保管场所或者方法。在认定时要审查交付财物的背景、双方关系及后续保管情况等综合判断是否构成代为保管关系。若保管人未尽妥善保管义务致财物受损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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