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准备材料: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起草好的离婚协议书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2. 申请: 双方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离婚申请并提交上述准备好的材料。3. 受理与审查: 婚姻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询问相关情况。若符合离婚条件予以受理。4. 冷静期: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5. 登记(发证): 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等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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