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以自己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以委托人名义处理委托事务。2.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3. 行纪人卖出或者买入具有市场定价的商品除委托人有相反的意思表示外行纪人自己可以作为买受人或者出卖人。委托合同中一般不存在这种情况。4. 行纪合同中行纪人享有介入权而委托合同中受托人一般不享有介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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