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的法定理由如下: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不可抗力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自然灾害等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当事人可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2. 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即预期违约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3.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如一方未按时交货经对方催促后仍不履行对方可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4.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违约严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另一方有权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5.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不定期租赁合同当事人可随时解除(《民法典》第七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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