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因不能胜任工作被辞退通常无需支付补偿。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如果是在试用期内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或经培训调岗后仍不能胜任工作将其辞退无需补偿。但用人单位需有充分证据证明其辞退的合理性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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