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上海工伤停工留薪期根据工伤职工的伤情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核心分析:适用逻辑:依据工伤职工的伤情判断停工留薪期时长。权利义务:职工有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的权利,单位有按规定支付待遇的义务。关键要件:需有工伤事实,且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延长情况。实务建议:职工应及时向单位报告工伤情况,并配合进行工伤认定。治疗期间保留好相关病历、诊断证明等资料。若对停工留薪期有争议,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按其要求提供材料和说明情况,等待审核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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