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用人单位终止合同在符合法定情形时需要支付代通知金。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当出现上述法定情形,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时,需额外支付代通知金。权利义务:用人单位有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的义务,劳动者有获得相应补偿的权利。关键构成要件:必须符合法定的三种情形且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实务建议:劳动者要注意收集用人单位解除合同未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证据,如通知文件、聊天记录等。可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流程一般包括提交申请、受理、开庭审理、裁决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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