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单位的员工手册和规章制度通常需要经过民主程序制定并告知劳动者,一般认为是需要劳动者知晓并同意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单位制定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需经民主程序,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参与权,确保规章制度合理公平。权利义务:单位有制定并公示告知的义务,劳动者有知晓并遵守的义务。关键构成要件:一是经民主程序讨论协商,二是公示或告知劳动者。实务建议:收集证据:单位可保留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会议记录、公示照片、签收单等作为已履行民主程序和告知义务的证据。公示方式:可通过公告栏张贴、内部网络发布、电子邮件发送、组织培训讲解等方式进行公示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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