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山东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法律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同时,《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指出,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核心分析:1.适用主体为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山东女职工。2.已参加生育保险的,生育津贴由基金按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支付;未参加的由单位按产假前工资支付。3.关键在于是否参加生育保险以及明确工资计算标准。实务建议:1.女职工应保存好自己的工资条、考勤记录等,作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证据。2.确认单位是否为自己缴纳生育保险。3.若与单位在产假工资支付上产生纠纷,可先与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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