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深圳企业搬迁,若导致员工工作地点变动,员工不愿随迁的,企业需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通常按照员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员工支付。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核心分析:企业搬迁属客观情况重大变化,若影响劳动合同履行,需与员工协商变更合同。协商不成解除合同的,企业要支付经济补偿,以员工工作年限和月工资为计算依据。关键在于企业是否因搬迁导致劳动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以及是否与员工协商变更合同。实务建议:员工需收集能证明自己工作年限、工资数额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保记录等。与企业协商补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调解无果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流程包括提交申请、仲裁受理、开庭审理、裁决等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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