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试用期无故辞退有补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核心分析:1.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需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属于无故辞退。2.无故辞退属于违法解除,应支付赔偿金。3.赔偿金标准为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实务建议:1.收集能证明自己在试用期表现良好的证据,如工作成果、同事评价等。2.与用人单位沟通,了解辞退原因,若属无故辞退,可要求合理补偿。3.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时需提交仲裁申请书、证据等材料,按法律程序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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