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公司迁址员工不愿意去,一般情况下公司需要给予补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公司迁址属于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若导致劳动合同无法履行且协商不成,应支付补偿。核心分析:公司迁址改变了员工的工作地点等客观条件,可能影响员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员工有权利基于工作便利性等因素决定是否继续在新址工作。关键在于是否属于客观情况重大变化以及双方是否能就变更合同达成一致。实务建议:员工可收集公司迁址通知等相关证据。与公司积极沟通,表达自己的诉求,协商补偿事宜。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仲裁流程一般为:提交仲裁申请、仲裁委受理、开庭审理、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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