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该条规定旨在平衡用人单位生产经营需求与劳动者休息权保护。一方面允许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合理安排加班以满足生产经营需要;另一方面对加班时长进行严格限制防止用人单位过度压榨劳动者保障劳动者有适当的休息时间维护其身体健康和合法权益。
以上是律师的法律建议,如有疑问,欢迎进一步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