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例如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现用人单位存在未足额支付工资、未依法缴纳社保等侵害其权益的行为应在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申请劳动仲裁。若超过此期限且不存在时效中断、中止等法定情形仲裁机构可能不予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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