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动合同终止的两种常见情形。当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届满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自然结束。同时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特定的终止条件如工作任务完成、特定事件发生等当该条件达成时劳动合同也会终止。此规定有助于明确劳动关系的存续边界使双方清楚知晓何时劳动合同效力消灭为企业和劳动者妥善处理后续事务提供了法律依据比如工作交接、经济补偿等问题的处理都以此为基础保障了劳动关系有序结束与后续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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