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比如没有经过法定程序取得鉴定资质等情况。2.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例如鉴定过程未遵循法定步骤、方法等。3. 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像依据的资料错误、数据不准确等致使结论可靠性存疑。4. 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有关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另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足以反驳并申请重新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重新鉴定应当委托依法设立的、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并且重新鉴定时鉴定人应当独立进行鉴定对鉴定意见负责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相关法律依据可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条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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