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未休年假的,应按照劳动者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法律依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核心分析:1. 适用逻辑:只要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存在未休年假情况,就需支付相应报酬。2. 权利义务:用人单位有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的义务,劳动者有获得该报酬的权利。3. 关键构成要件:一是存在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二是有未休年假的情况。实务建议:1. 收集证据:劳动者要保留好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条等能证明工作年限和未休年假天数的证据。2. 协商解决:先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支付未休年假工资报酬。3. 劳动仲裁:若协商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提交仲裁申请书和相关证据。仲裁流程一般包括立案、开庭审理、调解或裁决等环节。4. 诉讼: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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