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般情况下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 但如果不符合上述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第四次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可以由双方协商确定。3. 协商确定的期限可以是一年、两年、三年等多种选择主要依据双方的意愿、岗位性质、企业发展规划等因素来综合考量。4. 例如企业业务稳定且劳动者表现良好可能签订较长的三年期限合同;若业务有一定变动性可能签订一年期限合同以便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5. 总之在不满足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时第四次劳动合同期限没有法定的固定时长要求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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