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一般在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具体如下:1. 首先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2. 申请时需提交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3.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会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4.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5. 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对鉴定结论不服的可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再次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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