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认定工伤的主体: 职工发生工伤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2. 赔偿责任主体: 经认定为工伤后若用人单位依法缴纳了社保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以下赔偿项目: 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 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用人单位还需支付: 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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