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劳务派遣工工作八年,若被用人单位退回派遣单位且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派遣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补偿标准为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共八个月工资。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核心分析:派遣工与派遣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当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按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关键在于确定工作年限及月工资标准。实务建议:首先收集能证明工作八年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等。若与派遣单位协商补偿不成,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流程一般为提交仲裁申请、仲裁委受理、开庭审理、作出裁决。需注意仲裁时效为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益受侵害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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