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答:试用期辞退员工是否补偿需视情况而定。若用人单位能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无需补偿;若无法证明,则需补偿。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后,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核心分析:首先看用人单位是否有证据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这是关键。若能证明,则无需补偿;若不能,需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处理,如提前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等。用人单位有义务举证,员工在此期间也享有相应权益。实务建议:用人单位应在试用期开始前明确录用条件并告知员工。辞退时要保留好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据,如考核记录等。员工若认为被无故辞退,可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需准备好劳动合同、工作证等能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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