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期间享受以下待遇:1. 医疗待遇: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 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3. 辅助器具待遇: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4. 护理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5. 伤残待遇: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具体标准根据伤残等级确定。6. 工伤复发待遇: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上述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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