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2. 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3. 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cm²。4. 全身瘢痕面积<5%但≥1%。5. 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年龄在50岁以下者。6. 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7. 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8. 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1cm²以上)。9. 手背植皮面积>50cm²并有明显瘢痕。10. 手掌、足掌植皮面积>30%者。11. 除拇指外余3~4指末节缺失。12. 除拇趾外任何一趾末节缺失。13. 足背植皮面积>100cm²。14. 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15. 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16. 一手或两手慢性放射性皮肤损伤Ⅱ度及Ⅱ度以上者。17. 一眼矫正视力≤0.5另一眼矫正视力≥0.8。18. 双眼矫正视力≤0.8。19. 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20. 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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