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 离婚登记是一种解除婚姻关系的行政行为。2.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3. 核心分析: 法律适用逻辑:基于自愿离婚原则,要求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表明真实意愿。 权利义务:双方有共同申请离婚登记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的义务。关键构成要件是双方自愿且共同到场,以确保离婚意愿真实,避免一方受胁迫等情况。4. 实务建议: 不可以一个人去民政局办理离婚。双方需先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 然后共同携带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等材料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按婚姻登记机关的要求填写相关表格,接受询问等程序,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如果一方无法到场,只能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由一方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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