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这属于工伤职工在已被认定工伤但未达伤残等级情况下的工伤保险待遇赔付问题。法律依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核心分析:适用逻辑:工伤职工虽未伤残,但符合上述法定情形的费用,可从工伤保险基金获赔。权利义务:职工有享受相应工伤待遇的权利,用人单位有协助申请赔付等义务。关键构成要件:需有工伤认定决定书,证明费用系工伤治疗等合理支出。实务建议:收集证据:保留好工伤认定决定书、医疗费用票据、病历、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赔付:由用人单位或职工本人向社保部门提交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审核支付:社保部门审核后,按规定将款项支付给职工或用人单位(若单位垫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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