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定性:车位认筹金的退还问题属于合同订立过程中的定金相关纠纷。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核心分析:若认筹金被认定为定金,且是因购房者自身原因不想买了,那么无权要求退还。若因开发商原因导致合同无法订立,比如车位存在质量问题等,购房者有权要求退还认筹金。若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事由,如政策变化等,认筹金也应退还。实务建议:收集认筹金缴纳凭证及相关合同、协议等证据。与开发商协商退款事宜,明确说明退款原因。若协商不成,可向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协会投诉,寻求帮助。也可依据相关证据,考虑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要求法院判定认筹金是否应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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