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法律定性:遗嘱是遗嘱人处分个人财产及安排身后事务的意思表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2.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规定,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3. 核心分析:遗嘱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遗嘱处分的是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遗嘱形式符合法律规定,不同遗嘱形式有各自的见证等要求。4. 实务建议:自书遗嘱要由遗嘱人亲自书写并签名、注明日期。代书、打印、录音录像遗嘱等要有符合要求的见证人。确保遗嘱内容清晰明确,避免歧义。可对遗嘱进行公证,增强遗嘱的证明力。妥善保管遗嘱原件,防止丢失或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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