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自首后有以下程序:
1、对犯罪嫌疑人进行询问。
2、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3、人民检察院针对起诉意见书、案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4、提起公诉后由人民法院进行评议。
5、进行开庭审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讯问笔录的制作
讯问笔录应当交犯罪嫌疑人核对,对于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他宣读。犯罪嫌疑人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侦查人员也应当在笔录上签名。
第一百六十二条侦查终结
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同时将案件移送情况告知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的,应当记录在案。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作出提起公诉、不起诉或者撤销案件的决定。
第一百八十四条合议庭评议原则
合议庭进行评议的时候,如果意见分歧,应当按多数人的意见作出决定。评议笔录由合议庭的组成人员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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