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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2019.03.219519次播放劳动纠纷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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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在满足某些情况下,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也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那么,有没有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呢?
《劳动合同法》第42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从事解除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
1、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2、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以上情形,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但需要注意,这里的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只是不能依据本法第四十条和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即如果劳动者满足上述情况,用人单位不得在劳动者无过失的情况下以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的方式或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方式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对其进行经济性裁员。但是,并不包括本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形,即如果因为劳动者存在某些特定的过失,比如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等等,导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则即使劳动者存在本法第42条所列的情形,用人单位依旧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 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 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 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 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 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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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讲嘉宾

冯锐

四川瀛领律师事务所

冯锐律师,专职律师,擅长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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