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房指的是尚未完工正在建设的房屋,购买期房是有一定的风险的,那购买的期房还未交房可以进行转让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但是国务院至今没有作出规定,建设部的《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和《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此也没有规定。
该《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规定,预购人在预售登记后、商品房竣工前转让其预购的商品房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
(二)已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将其转让预购商品房的情况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预购的商品房的,预购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预售登记。
该办法主要针对的是开发商的销售行为,具有保障购房人资金安全的考虑。
从法理上分析,未取得产权证的期房是不可以转让的。而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条件的可以转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商品房预售所得款项,必须用于有关的工程建设。
第四十六条商品房预售的,商品房预购人将购买的未竣工的预售商品房再行转让的问题,由国务院规定。
《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 》第四十四条
预购人在预售登记后、商品房竣工前转让其预购的商品房的,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未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同意;
(二)已付清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款的,预购人应当将其转让预购商品房的情况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
转让预购的商品房的,预购人与受让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依照本办法第四十条的规定到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预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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