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合同的一方的行为,导致合同成立但未生效的,应当承担合同成立未生效责任。所谓合同成立未生效责任,是指合同已依法成立,并产生法律约束力,但是一方当事人基于不履行合同的目的,故意不使合同生效,从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合同成立未生效责任作为一种责任类型,不同于在合同成立后未生效阶段的责任。
合同成立未生效责任,实践中主要有如下两种类型:
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需办理特别手续才生效的合同当事人拒不办理该手续的。在我国牵涉到登记的合同主要有以下几种:(1)商标、专利使用权许可合同;(2)不动产及个别需要登记的动产产权转让合同;(3)抵押合同和特殊动产的质押合同,如知识产权的质押;(4)还有些合同因其重要性或特殊性需要登记,如房屋预售合同。
2.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当事人恶意阻碍条件成就。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因此,合同成立未生效责任属于期前违约责任,要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合同签订当事人有义务保障合同成立后的生效,不作为的行为使合同未能生效也要承担违约责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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